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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8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官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312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胜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芬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官俊,年籍不详。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准予免收。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胜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芬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官俊,年籍不详。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准予免收。审判员 魏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