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刑更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照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1388号罪犯李照海,男,汉族,生于1993年3月27日,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李照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2010年9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2013年3月7日刑满释放。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山法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照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李照海与同案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照海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照海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照海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照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且多次犯罪,未积极执行前罪及本次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亦未退赔被害人损失,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照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