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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易忠周与被告罗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忠周,罗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091号原告易忠周,男,汉族,1964年4月生。被告罗明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忠周与被告罗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