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易忠周与被告罗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忠周,罗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091号原告易忠周,男,汉族,1964年4月生。被告罗明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忠周与被告罗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