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良蓬与李隆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隆明,黄良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隆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良蓬。再审申请人李隆明与被申请人黄良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李隆明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琼民一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隆明申请再审称:黄良蓬在原审中辩称从2012年开始多次向申请人借款用于消费利息按10天30%计算,以及2014年后从未见过申请人,均不属实。2013年,申请人只是作为担保人同他人一起去找黄良蓬还钱,在派出所协商还钱是黄良蓬欠别人的钱,申请人有还款借条可以证明申请人只是作为担保人代黄良蓬还钱,黄良蓬仍欠申请人借款未还。原审法院仅凭没有银行流水即认为申请人没有资金来源不属实。借条的日期是否涂改与本案无关。故请求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黄良蓬向申请人李隆明支付所欠款8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从应还款日至判决日按每月1万元的200元计)。被申请人黄良蓬辩称,坚持原判。本院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14年10月8日向其借款8万元,并在原审中提供了一张由被申请人签字的借条,该借条涂改了借款日期,申请人未提供诸如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其他证据佐证。原审查明,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催款方式过激,曾于2013年2月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传唤了双方进行询问。虽然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由被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在担保人处签名的借条,但该借条真实性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亦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在2014年尚未满18岁且无明确偿还大额借款的能力,且2013年2月,因申请人催款方式过激,双方矛盾已明显激化,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出借大额款项,明显与常理不符。申请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现申请人仅凭一份涂改过的借条无法证实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无法证实其已将借款实际交付给被申请人。原审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对本案应予以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隆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华琪审判员  崔玉坤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