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执民字第3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玉萍、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萍,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萍,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沁园雅舍生活馆728室,组织机构代码:67061110-X。法定代表人胡坚。申请执行人王玉萍与被执行人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玉萍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947.15元,执行费为人民币8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及查控情况如下:1、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0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只有零星微额;2、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0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浙A×××××车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3、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0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本院于2015-09-21将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拟终结告知书,但申请人也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听证申请,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6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梢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