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伏贤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2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杨伏贤,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伏贤构成诈骗罪,诉请法院判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伏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4月,被告人杨伏贤结识了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乡风园餐馆的被害人黄某。2016年5月至6月初,被告人杨伏贤谎称自己系在宝安机场海关上班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忙黄某介绍承包饭堂、快餐等业务,骗得信任后,杨伏贤编造需要请客吃饭等借口,多次向黄某索要钱财,共骗得人民币6200元。本院意见被告人杨伏贤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累犯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杨伏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伏贤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200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