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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7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清远市伟力塑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恒尚皮革商行、邱利琼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77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伟力塑胶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恒尚皮革商行,邱利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7730号原告:清远市伟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军。委托代理人:杨道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恒尚皮革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邱利琼。被告:邱利琼,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清远市伟力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恒尚皮革商行、邱利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清远市伟力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伟力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清远市伟力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