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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7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敬凤与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敬凤,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7398号原告罗敬凤,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运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春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罗敬凤与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敬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敬凤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敬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敬凤负担。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