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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和隆塑胶有限公司与雷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和隆塑胶有限公司,雷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和隆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从军。被执行人雷泽云成都和隆塑胶有限公司与雷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货款105500元、诉讼费1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雷泽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何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