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岳少林与杨爱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少林,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00016号申请人:岳少林(系合肥市包河区联众涂料商行业主),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阜阳市颖东区。被执行人:杨爱民,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少林与被执行人杨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杨爱民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886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