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号申请执行人韩**,女。被执行人张**,男。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拥有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林荫路南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名下拥有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林荫路南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乙)。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次查封到期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郝鹏举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