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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昌辉与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辉,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291号原告吴昌辉,男,汉族,1978年9月3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委托代理人梁秀山、郭忆惠,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贡区水南新城区赞贤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艳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伟、钟华敏,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祺,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辉诉被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昌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昌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昌辉负担。审 判 员  朱和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 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