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昌辉与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辉,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291号原告吴昌辉,男,汉族,1978年9月3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委托代理人梁秀山、郭忆惠,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贡区水南新城区赞贤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艳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伟、钟华敏,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祺,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辉诉被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昌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昌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昌辉负担。审 判 员 朱和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 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