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恢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冯建平、宝鸡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齐丰商贸有限公司,冯建平,宝鸡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9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卢晓峰,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冯建平,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7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台区。法定代表人王联社,任经理。宝鸡市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冯建平、宝鸡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执行标的为230199.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