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国胜与王振秋、金永梅、赵雪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国胜,王振秋,金永梅,赵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卢国胜,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税务局干部,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振秋,女,满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房产局干部,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金永梅,女,朝鲜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电大教师,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赵雪松,男,满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国胜与被执行人王振秋、金永梅、赵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王振秋、金永梅、赵雪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国胜欠款人民币4万元,案件受理400元,执行费506元。现查封被执行人赵雪松所有的房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伯 欣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郭 志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