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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周恒发与曹根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恒发,曹根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036号原告:周恒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根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3幢101室。负责人:不详。原告周恒发与被告曹根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周恒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恒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恒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恒发负担。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