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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叶淑霞与王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淑霞,王万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169号原告:叶淑霞,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万吉,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叶淑霞诉王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现原告叶淑霞与被告王万吉已庭外和解,原告叶淑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淑霞负担。审 判 长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