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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7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连珍与黄育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连珍,黄育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846号原告:林连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黄育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连珍诉被告黄育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连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