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培兰与石狮市童博苑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洪少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兰,石狮市童博苑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洪少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3869号原告:陈培兰,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被告:石狮市童博苑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组织机构代码56734525-3。法定代表人:洪少勃,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洪少勃,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陈培兰与被告洪少勃、被告石狮市童博苑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童博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培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少勃、童博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培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洪少勃、童博苑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85807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向原告购买布料,洪少勃、童博苑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共同与陈培兰进行结算,确认共结欠陈培兰货款1858074元,当日洪少勃、童博苑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确认债权债务。洪少勃、童博苑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之后,至今未付分文。被告洪少勃、童博苑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陈培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洪少勃、童博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陈培兰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陈培兰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洪少勃、童博苑公司向陈培兰购买布料,2014年10月30日,童博苑公司、洪少勃结欠陈培兰货款1858074元。2016年7月25日,陈培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原告请求洪少勃、童博苑公司偿还其货款1858074元及相应利息,有洪少勃、童博苑公司出具的欠款凭证为证,洪少勃、童博苑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少勃、被告童博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少勃、被告石狮市童博苑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培兰货款185807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25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22元,由被告洪少勃、被告石狮市童博苑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歆歆代理审判员 蒋正伟人民陪审员 王熊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冰冰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