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庆云九洲加油城有限公司与刘云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九洲加油城有限公司,刘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103号申请人:庆云九洲加油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荣,男,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刘云刚,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庆云九洲加油城有限公司诉刘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庆云九洲加油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将被申请人刘云刚名下的鲁XX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庆云九洲加油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云刚名下的鲁XX号小型轿车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