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659号被执行人XX,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XX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林 磊执行员 池若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