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郑启星与姚国旺、方曦、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启星,姚国旺,方曦,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51号申请执行人郑启星。被执行人姚国旺。被执行人方曦。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旺。被执行人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旺。申请执行人郑启星与被执行人姚国旺、方曦、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87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西莲证经字第1075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国旺、方曦、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郑启星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87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西莲证经字第1075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姚国旺、方曦、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姚国旺、方曦、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开立的账户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姚国旺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国际商务中心天幕阔景X幢X室和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X号X幢X室两套房屋均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姚国旺、方曦、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9309268元(其中案款9235690元,执行费73578元),申请人未受偿金额9235690元。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