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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文秀、于金清与姚丽杰、戚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秀,于金清,姚丽杰,戚世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郭文秀,住敦化市。原告:于金清,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魏庆田,敦化市金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丽杰,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被告:戚世德,住敦化市。原告郭文秀、于金清与被告姚丽杰、戚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文秀、于金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庆田,被告姚丽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世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文秀、于金清诉称:1992年11月5日-1998年11月6日期间,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92448元,口头约定借款是3分,只有1笔签订的是5分利息,是1997年签订,其他都是口头约定,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种种理由推脱,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2448元及利息45600元,合计238048元。姚丽杰辩称:因为2000年,原告郭文秀把我告到公安局大队,后经法院审理,我被判刑3年半,和现在是同一笔欠款。这个与戚世德无关,这个是离婚后4年才发生的事,这个是我和李玉环共同借款,因为证据不足,我已经还完了。公安局有还款的证据。这个案子已经处理完了。被告戚世德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郭文秀、于金清为夫妻关系。姚丽杰从1996年开始至1999年间多次向郭秀文借款,具体借款时间和数额如下:1、1996年2月13日借100元;2、1996年5月27日借2000元,欠油款1000元,合计3000元;3、1996年5月30日借3000元,欠苹果钱2400元,合计5400元;4、1996年5月31日借3000元;5、1996年5月29日借600元;6、1996年9月16日借款大写6000元,小写600元,姚丽杰签名确认6000元;7、1996年8月4日借1000元;8、1996年9月1日借5000元;9、1996年9月4日借200元;10、1996年9月9日借200元;11、1996年9月10日借200元;12、1996年9月19日借1800元;13、1996年9月27日借500元;14、1996年10月23日借500元+100元,合计600元;15、1996年12月30日借1500元;16、1996年12月30日借3000元;17、1996年3月18日借1300元,欠苹果13箱480元,合计1780元;18、1997年1月24日借2000元;19、1997年2月2日借550元;20、1997年2月3日借2000元;21、1997年2月20日借2800元;22、1997年3月7日借1500元;23、1997年3月11日借2000元;24、1997年3月23日借500元;25、1997年3月23日借2500元;26、1997年3月25日借500元;27、1997年3月26日借2000元+200元,合计2200元;28、1997年3月27日借2300元;29、1997年4月10日借8000元;30、1997年5月5日借2000元;31、1997年5月14日借550元,5月11日1100元,5月12日1100元,5月15日1000元,合计3750元;32、1997年1月2日借3000元;33、1997年1月12日借1000元;34、1997年12月31日借1100元;35、1997年1月13日借2000元;36、1997年1月6日借10000元;37、1997年9月12日借4000元;38、1997年12月31日借2000元;39、1997年8月15日借200元;40、1997年8月28日借4000元;41、1997年7月25日借600元;42、1997年7月28日借500元;43、1998年9月18日借1100元;44、1998年5月6日借2000元;45、1998年6月25日借57000元;46、1998年8月30日借6000元;47、1998年11月6日借100元;48、1992年11月5日借40袋面粉钱1380元+2袋68元=1448元。上述借款合计162528元。另查:2001年1月16日姚丽杰涉嫌诈骗罪被逮捕,2002年1月20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姚丽杰犯诈骗罪{(2002)敦刑初字第62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中涉及本案的犯罪事实为,1997年1月2日,姚丽杰指使董丽梅(同案犯)冒充敦化市公安局干警何某某的妻子李秋兰,谎称何某某出事了急需用钱,三次骗取郭秀文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董丽梅亲属赔偿郭文秀6000元。在敦化市公安局侦察阶段,姚丽杰称已经偿还郭秀文人民币157800元,并且有郭秀文的收条和借条8份,上面有郭秀文的签字。2000年10月28日,通过中国刑警学院技术系文字鉴定,结论是收条和借条上“郭秀文”签名是郭秀文本人签字,故敦化市公安局认定姚丽杰已经偿还郭秀文人民币157800元,所以对该部分没有起诉。本院认为:郭秀文提供的,有姚丽杰签名并认可的借条,合计涉案标的额为162528元,该笔款,在敦化市公安局侦查阶段,已经认定姚丽杰偿还其中157800元,另外被认定诈骗的6000元已经由董丽梅的亲属赔偿给郭秀文。其余郭文秀提供的1996年10月24日100元借条,姚丽杰名字被勾掉,无法认定姚丽杰欠款事实;1997年1月13日1000元和1998年1月20日300元借条,借条上没有签名,无法认定姚丽杰借款事实;1998年9月16日3000元借条只有郭文秀本人签名,无法认定姚丽杰借款事实;1996年8月30日3000元、8月31日2000元写在同一张借条上,借条上的“姚丽杰”签名,比对其他借条上的“姚丽杰”,从肉眼能判定和姚丽杰本人的签名不一致,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不予认定。李秋兰签名的一张内容为,“一共为73.1平方,合价2万元”,无法认定该书证为借条(或欠条),无法认定姚丽杰以李秋兰的名义借款2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郭文秀、于金清主张姚丽杰、戚世德偿还借款本金192448元及利息456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文秀、于金清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9元,由原告郭文秀、于金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花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