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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闯、陈强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崇钰,黄桂兰,李闯,陈强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7民初758号反诉原告:陈崇钰,男,194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儒林村委会新学村,身份证号码:×××。反诉原告:黄桂兰,女,194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儒林村委会新学村。身份证号码:×××。两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诚、陈诤,均系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李闯,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反诉被告:陈强燕,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两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显云,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闯、陈强燕诉被告陈崇钰、黄桂兰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2016年5月16日,被告陈崇钰、黄桂兰对原告李闯、陈强燕提出反诉。2016年10月26日,反诉原告陈崇钰、黄桂兰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陈崇钰、黄桂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反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陈崇钰、黄桂兰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反诉原告陈崇钰、黄桂兰负担。审 判 长  黄文玲审 判 员  曹 文人民陪审员  杨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乃冠{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