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洪水裕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水裕,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水裕,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代表人:柳振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叶杰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水裕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1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洪水裕上诉称: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讼争土地所在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洪水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