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于素杰与达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素杰,达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于素杰,男,现在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达日,男,现在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3执字第00097号之一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达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达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达日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122624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斯其木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