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发,绰号发子,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珠河委*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晓东,黑龙江省尚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字(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发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发及其辩护人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李玉发驾驶悬挂黑L99C**号假牌照白色捷达轿车,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铁通公路腾飞物流园路口处,将被害人单某某(男,42岁)驾驶的宝来轿车捌停车后,下车持单简猎枪隔着车辆前风挡玻璃朝单某某头部开枪,将单某某头面部、眼部打伤。经侦查,被告人李玉发于2016年1月30日在黑龙江省五常市安家镇桃山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李玉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对李玉发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李玉发辩称:其找单某某的目的是为向刘某某还枪,在还枪的过程中不慎走火,并无杀害单某某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玉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玉发无杀人动机,不可能选择人员及车流密集的公路上持枪杀人,其行为系枪支走火误伤单某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发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玉发与被害人单某某(男,42岁)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29日17时许,二人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御河花园小区楼下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李玉发驾驶悬挂黑L99C**号假牌照白色捷达轿车返回家中,取出一把被锯短的单筒重庆产虎头牌猎枪,在确定单某某的位置后,李玉发驾驶车辆来到铁通公路腾飞物流园路口处,迎面将被害人单某某驾驶的宝来牌轿车逼停。李玉发下车后持枪向单某某所处的驾驶员位置射击,枪弹击穿车辆前风挡玻璃射入驾驶室内,单某某被击起的碎片致眼部受伤。李玉发射击后迅速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潜逃至黑龙江省五常市安家镇桃山村藏匿。次日凌晨,李玉发在藏匿地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玉发的户籍证明:李玉发的身份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经过:2016年1月29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尚志市尚志镇居民芦焕君报案称,其朋友单某某在尚志市尚志镇被李玉发用猎枪打伤,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调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李玉发已驾车逃离现场。尚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通过侦查,确定李玉发藏匿在五常市安家镇桃山村。2016年1月30日凌晨,尚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五常市安家镇桃山村将李玉发抓获。3、证人芦xx的证言:2016年1月29日17时10分许,我弟弟芦焕生给我打电话说单某某让人用猎枪打了,他让我赶紧去报案,然后我就报案了。4、证人孙xx的证言:2016年1月29日19时许,我男朋友李玉发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帽儿山收费站找他,我就让我朋友郑老四送我去帽儿山收费站找到李玉发。我见到李玉发后问他怎么了,李玉发说没怎么的,然后小小就开车拉我们往五常安家方向走。在车上我看见李玉发的左手用纱布包的,我问他手怎么了,他说是刮坏了,我就没再多问。小小把我们拉到五常市安家一个村子里的一户人家后他就开车走了,我不知道这是谁的家,我和李玉发进了这家后我就睡觉了。次日凌晨2点钟左右警察来了,我听警察说李玉发在尚志打仗了,之后我和李玉发就被警察带回尚志市公安局了。5、证人曹xx的证言:我和李玉发是朋友关系,我们认识有20多年了。2016年1月29日晚上6点左右,李玉发的妻子孙玲玲给我打电话说李玉发要跟人打仗,她让我劝劝李玉发。我接完电话后就给李玉发打电话,李玉发没接电话。过了半小时左右李玉发给我回电话,他问我在哪,我说我在帽儿山跟人打扑克呢,然后李玉发就把电话挂了。又过了约半小时左右,李玉发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到帽儿山镇了。李玉发对我说他跟人打仗了,对方的人还在找他,他就出去躲两天。我问他跟谁打仗了,他说他跟大力(单某某)打起来了,他要去五常躲几天。李玉发说他把车扔一边了,我就找张君杰开车把李玉发送到五常市了。当天晚上10点多钟,公安机关的人问我是否知道李玉发在哪,并对我说李玉发动枪把人打了,让我赶紧把李玉发找到投案自首。我说我保证找到李玉发,几个小时就能找到。我接着就给李玉发打电话但没打通,我就回到帽儿山找到张君杰。我对张君杰说赶紧找到李玉发,他用枪给人打了,让他回来投案自首,然后张君杰就开车拉着我到五常市去找李玉发。我和张君杰带着警察在五常市安家桃山屯李玉发的一个朋友家找到了李玉发,然后我劝李玉发赶紧把门打开投案自首,后来李玉发就把门打开了。6、证人芦xx的证言:2016年1月29日晚上5点多钟,我在我朋友胡三家时单某某来了,我看见他脸上都是血,左眼部受伤很严重。单某某说他是在腾飞物流斜对面的铁通公路道边被李玉发用枪打伤的,李玉发用一把锯短的单管猎枪打了他一枪,我就让我弟弟芦焕君报案了。7、证人张xx的证言:2016年1月29日晚上6点多钟,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开车送李玉发去五常市桃山屯。过了半小时左右,李玉发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帽儿山镇下高速公路进镇里的加油站等他。当天晚上7点多钟,李玉发开了一辆没挂牌子的白色捷达轿车到加油站和我碰面,李玉发说他和别人打仗了,想出去躲一躲。李玉发说别人认识他的车,他要把他的车放在一个安全的地方,他让我先跟着他走。李玉发把车开到帽儿山镇小学后院把他的车停放在那,然后李玉发上我车让我往五常市方向走去桃山屯。我开车把李玉发拉到五常桃山屯后,李玉发指挥我把车开到一户人家门口停下,李玉发下车后我就开车回帽儿山了。我回到帽儿山镇已经是晚上10点多钟了,我要到串店吃饭但没吃成。我刚从串店出来就接到曹某某的电话,他说让我开车拉着他去五常桃山屯劝李玉发回派出所投案自首。后来我开车拉着曹某某往五常市桃山屯走,在车上曹某某对我说要去劝李玉发到派出所自首。我们在途中接到公安局的人打来的电话让我们等他们,我们与公安局的车会合后有三名警察上了我的车,我就带他们一起去了桃山屯。我们到桃山屯后,我拉着公安局的人到李玉发住的那家后,公安局的人就把李玉发给抓获了。8、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我与李玉发是从小一起玩大的朋友,我们之间一直也没有什么大矛盾。2016年1月29日晚上5点多钟,我在尚志镇御河花园小区楼下问李玉发一个叫什么峰的手机号码,因为我和这个人有一些矛盾,在这之前李玉发帮我和这个人调解过。现在我和这个人关系又不行了,我想通过李玉发再给协调一下,但李玉发不给我这个人的手机号码,还和我说他没有时间,我就和李玉发吵起来了。我俩撕把了几下后被与我一起去的刘某某给拉开了,然后我开着我的黑L72G**号黑色宝来轿车拉着刘某某往铁通公路方向走,准备去找我朋友芦焕生。这期间我接到曹某某的电话,他在电话里劝我不要和李玉发吵了。我开车刚上铁通公路就被一辆白色捷达轿车从南向北迎面顶过来把我车捌停了,李玉发从这辆车的驾驶位置下来,他手里拿了一把单管猎枪站在我车头前面,他嘴里说什么话我在车里没听见,李玉发举起枪朝我车的前风挡玻璃就打了一枪,我的眼部被猎枪打伤了。我顺势打开我的车门下车了,这时候我听见李玉发说要打死我,然后我就往铁通公路西侧的胡同里跑,刘某某就下车去拉李玉发。我跑到一个姓胡的哥们家里找到芦焕生,我对芦焕生说我被李玉发用枪把眼睛打伤了,芦焕生就找他哥们梁峰开车拉着我去尚志市人民医院了。9、案发现场监控光盘:证实2016年1月29日17时01分11秒许,李玉发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将单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李玉发下车持随身携带的枪支向单某某所处驾驶位置射击,单某某及同车人刘某某在李玉发射击后匆忙下车逃离。李玉发击发枪弹后迅速驾驶车辆驶离现场。10、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案发现场位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腾飞物流园路口西侧路边,停放有一辆车牌号为黑L72G**的黑色轿车,该车辆前风挡玻璃上距边下边缘64.5厘米、距左边缘33.5厘米处有一8.5×6厘米的破损洞口,驾驶室侧车门布料内框上侧有8×4.6厘米的弹着痕迹,痕迹直径0.4厘米,驾驶室侧车门上距门上边缘18厘米、距门开启边4.5厘米处铁框及玻璃上有14×18厘米范围的弹着点痕迹,铁框上痕迹直径0.6厘米,玻璃上痕迹均宽0.6厘米。驾驶室踏板上靠车门侧有一枚呈扁圆形变形的铅弹,直径0.6厘米。2016年1月30日凌晨,侦查人员在尚志市帽儿山小学后身河边停放的黑L99C**号白色捷达牌轿车内提取一把被锯短的单筒重庆产虎头牌猎枪一把,枪号为8706098。11、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送检的枪号为8706098重庆产虎头牌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12、本院(2004)尚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2013)尚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李玉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30日,李玉发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3、被告人李玉发的供述:大约在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和单某某找了十来个人,在尚志镇阿萨帝歌厅门口用砍刀把贾xx、芦xx及阿萨帝歌厅的几个服务生给砍坏了。事后刘某某和单某某多次找我想让我从中跟贾某某他们说和。2016年1月27日晚上,我约刘某某和单某某还有贾某某到我家,我给他们从中说和、调解。他们双方谈的很好,贾某某当时说他们那方看病花了一万多块钱药费就不向刘某某、单某某他们要了,然后他们就一起走了,我以为这件事就算过去了。2016年1月29日下午4点多钟,刘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他说有事找我。当时我正在尚志镇笃信木工厂附近的御河花园小区,不一会单某某就开车拉着刘某某过来找我了。我坐到单某某的车里后,单某某跟我说贾某某那边都在公安局把法鉴作完了,他埋怨我拖延时间没帮他们。单某某还让我给贾某某打电话约他到我家,他俩要干贾某某然后就跑路。我说我不能那么干,单某某当时就生气了,他从车里拿出一根甩棍比划要打我,后来被刘某某给拉开,我当时很生气。后来单某某和刘某某开车走了,我也开车回家了。我回家后很生气,就想不管他们的事了,我就拿着刘某某落在我家的那把短简猎枪想给他们送去。我下楼时给刘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他在铁通公路那边,我就开车去铁通公路高立园开的赌局准备把这支枪还给刘某某。我开车走到铁通公路腾飞物流园道口要往西侧的下坡拐弯时,正好遇到单某某开车拉着刘某某从西侧坡下面的胡同里开车往铁通公路上拐,我就把他们的车捌停下,然后我从车里拿着猎枪走到他们车头前。我看见对方的驾驶员一侧的车门开了一个缝,我当时不知道开车的是谁,我就随手递过去手枪,然后枪就走火了,一下子就把单某某车的前风挡玻璃给打坏了,我的左手虎口处也被震坏了,我当时就懵了。单某某和刘某某以为我拿枪打他们,他俩下车就往胡同里面跑了。我把猎枪扔回车里,然后我就开车直接去帽儿山找我朋友曹某某了。我见到曹某某后对他说我好像把单某某给崩了,曹某某劝我投案自首。我让曹某某把我妻子接到帽儿山来交代家里的事。我妻子孙玲玲来到帽儿山后,我俩就开车去了五常市我的亲戚家里,后来曹某某领着公安局的人到五常我亲戚家找我,我就投案自首了。我拿的猎枪是刘某某的,这把枪是刘某某和单某某在2016年1月27日到我家我给他们说和贾某某的事时带到我家的,他们走时忘拿走了,所以就一直放在我家,我是第二天早上才发现这把枪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玉发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其目的是为了还枪的辩解,有悖常理,且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单某某陈述及李玉发的供述以及实时监控录像等证据能够证实,李玉发先与被害人单某某发生矛盾冲突,随即取回枪支后将单某某的车辆逼停,其下车后在没有辨别对方人员情况下,举枪指向对方所处位置。从李玉发举枪到射击,击发后迅即驾车逃离现场,其动作连贯,一气合成,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玉发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玉发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玉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纹宽代理审判员 崔明杰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