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蔡某某、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黄某某,黄坤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51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3942,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身份证号码:×××5323,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潮州市湘桥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坤晓,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0835,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2001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0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坤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鮀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黄坤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1日23时多,被告人蔡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西港路44号粮食仓库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给吸毒人员陈加虹。2016年3月22日16时多,被告人蔡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2克给吸毒人员陈加虹。交易完成之际二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告人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坤晓、黄某某。2016年2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市区中山公园西门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8克给被告人蔡某某。被告人黄坤晓分别于2016年2月8日凌晨、2月23日13时多、2月24日凌晨3时多、2月24日下午在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西港路44号粮食仓库二楼的家中同时容留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以“溜冰”方式吸食毒品各一次。另查明:被告人黄坤晓于2013年10月12日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黄坤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有吸毒人员陈加虹、郑秋松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黄坤晓的户籍材料,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汕头市粮油工贸发展公司的证明,贩卖毒品案现场方位图,通话记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黄坤晓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被告人黄坤晓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2克,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坤晓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黄坤晓,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坤晓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坤晓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黄坤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俊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