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蜀广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蜀广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刑初491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蜀广,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霞,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6〕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蜀广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卓、代理检察员邱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蜀广及其辩护人曹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今,被告人徐蜀广在担任审核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审核办理不动产产权和抵押等职务之便,收受庞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为之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年中,郑某某在新民街购买了门面,找到被告人徐蜀广帮忙进行不动产登记。后徐蜀广帮郑某某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事后收受了郑某某所送的感谢费现金10000元。2、2014年下半年,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徐蜀广帮忙,希望徐蜀广能尽快帮其办理一处房产的产权。徐蜀广利用职务之便快速为刘某某办理了房产产权。事后,刘某某请徐蜀广在龙马潭区龙马大道春天茶楼喝茶,期间送给徐蜀广好处费现金5000元。3、2015年下半年,刘某某需要为自己的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二段3号楼1层X号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遂找到被告人徐蜀广帮忙。徐蜀广将此事介绍给了房产中介庞某某,由庞某某为刘某某办理相关税务事务,被告人徐蜀广在在不动产产权过户事务为其处理。庞某某在办理此事中共收取刘某某费用100000余元,事后庞某某为感谢徐蜀广为自己介绍业务,送给徐蜀广好处费20000元。4、2016年1月,某某制衣厂的负责人陈某某因急需办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路二段X号办公楼的产权和抵押手续,找到被告人徐蜀广进行咨询。徐蜀广以此时正值过年期间其业务量大,告知陈某某短时间内无法为其进行办理。之后,陈某某找到庞某某作为中介帮助办理某某制衣厂的产权和抵押业务,庞某某则找到徐蜀广要求其予以帮忙,徐蜀广则在十个工作日内为某某制衣厂办理了产权和抵押业务。事后,徐蜀广分两次收受了庞某某所送的感谢费现金共计15000元。经查,被告人徐蜀广在案发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了涉案赃款5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蜀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自首情节。诉请本院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蜀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蜀广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徐蜀广利用担任审核科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郑某某、庞某某、刘某某等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郑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徐蜀广对自己在办理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7幢X号门面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帮助,送给徐蜀广现金人民币10000元,徐蜀广予以收受。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徐蜀广对自己在办理相关房产产权过程中的帮助,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春天茶楼喝茶时送给徐蜀广现金人民币5000元,徐蜀广予以收受。3、2015年下半年,刘某某需要为自己的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二段3号楼1层X号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遂找到被告人徐蜀广帮忙,徐蜀广将此事介绍给房产中介庞某某。随后庞某某将相关资料准备好后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并告知被告人徐蜀广,徐蜀广帮忙处理了不动产产权过户事宜。事后,庞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徐蜀广,送给徐蜀广现金人民币20000元,徐蜀广予以收受。4、2016年1月份,泸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某因急需办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路二段X号办公楼的产权等手续,找到被告人徐蜀广,徐蜀广告知陈某某短时间内无法办理。之后,陈某某找到房产中介庞某某帮助办理,庞某某则找到徐蜀广帮忙。庞某某将相关资料准备好后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并告知被告人徐蜀广,徐蜀广则在十个工作日内为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办理了产权等事宜。事后,庞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徐蜀广,分两次送给徐蜀广现金人民币共计15000元,徐蜀广予以收受。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蜀广主动供述了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且退清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蜀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户籍证明、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刘某某办理产权及抵押的相关材料(包括房地产权登记信息、抵押权登记信息、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审核意见表、房权证、不动产登记询问表、房屋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审核意见表、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不动产询问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核意见等)、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办理产权和抵押的相关材料以及陈某某转款给庞某某的依据(包括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表、抵押权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受理单、现场勘查表、宗地图、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登记申请审批表、测绘报告等、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网银电子回单等)、郑某某购办理产权和抵押的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房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核意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公证书等)、证人郑某某、刘某某、庞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蜀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蜀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蜀广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蜀广在案发后主动供述了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无犯罪前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蜀广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蜀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蜀广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蜀广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徐蜀广违法所得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华代理审判员 梅益人民陪审员 张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