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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终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民终3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征,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礼,男,汉族,1941年9月1日出生,住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相志,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友,男,汉族,1952年12月13日出生,住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卫星,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化田,男,汉族,1949年7月4日出生,住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支农路中段。机构代码17562069-0。法定代表人:何金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7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托诉讼代理人张付礼、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友、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化田、被上诉人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7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改判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返还233亩土地。事实和理由:1984年5月5日,太康县杨庙乡五里张村民委员会与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签订了征用土地合同,后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将涉案土地中的133亩卖给他人,又将剩余的100亩土地租赁给他人。五里张行政村所辖区域现划分为西张、前街、后街三个行政村。2000年左右,西张、前街、后街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得知上述情况后,便要求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返还土地,现涉案土地的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辩称,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向一审起诉请求:要求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返还233亩土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4年5月5日,太康县杨庙乡五里张村民委员会与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签订了征用土地合同书一份,后经行政村区域划分,五里张行政村分为现在的西张、前街、后街三个行政村。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称的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与太康县杨庙乡五里张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书于1984年5月5日签订,其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土地是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于1984年5月5日与太康县杨庙乡五里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用土地合同书后使用至今,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就涉案土地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太康县杨庙乡西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前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太康县杨庙乡后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诗永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