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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黄庆波、薛清和、张连伟、王桂荣、孙彦杰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庆波,薛清和,张连伟,王桂荣,孙彦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393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负责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被告:黄庆波,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被告:薛清和,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被告:张连伟,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被告:王桂荣,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农民。被告:孙彦杰,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诉被告黄庆波、薛清和、张连伟、王桂荣、孙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诉。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曲喜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建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