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黄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刑初494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6)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洁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11日,被告人黄某在清远市清城区北门街富丽花园4座17号首层,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具,并由其本人作为“荷手”,组织参赌人员赖某金、徐某、梁某、陈某荷等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共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物证:扑克牌一副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等;证人赖某金、徐某、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出入办案区及审讯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且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置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扑克牌一副,均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人民币600元是赌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国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雪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