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阳光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德建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阳光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鑫德建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389号原告:成都市阳光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海,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德建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表人:龚常科,总经理。原告成都市阳光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德建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阳光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阳光机电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8.5元,由成都市阳光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