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莫色五来与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色五来,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忠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2民初288号原告:莫色五来,男,彝族,生于1953年12月14日,四川省喜德县人。委托代理人:钟庆,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屏环路52号。法定代表人:方建宇,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文果,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忠明,男,彝族,现年约50岁,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色五来与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莫色五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色五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色五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莫色五来负担。审判长 陈 盛 阳审判员 冯 梦 波审判员 范 明 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海木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