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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金海峡高级人才培训中心与黄珠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金海峡高级人才培训中心,黄珠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443号原告:厦门市金海峡高级人才培训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号富兴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林雪芳,主任。被告:黄珠华,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厦门市金海峡高级人才培训中心与被告黄珠华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厦门市金海峡高级人才培训中心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金海峡高级人才培训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金海峡高级人才培训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厦门市金海峡高级人才培训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