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舒春清与黄国平、郑业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春清,黄国平,郑业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财保51号申请人:舒春清,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黄国平,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郑业桂,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舒春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黄国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古城铸造厂西侧的720平方米土地及附属物予以查封(土地证号:舒国用2005字第1012**号)。申请人舒春清将其所有的位于安陆市解放大道护国小区一楼面积113.40平方米的三间门面房屋提供担保(房产证号:府城区字第××号)。本院认为,申请人舒春清因与被申请人黄国平、郑业桂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黄国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古城铸造厂西侧的720平方米土地及附属物予以查封(土地证号:舒国用2005字第1012**号)。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登记、转让、变卖、抵押等手续。二、将申请人舒春清所有的位于安陆市解放大道护国小区一楼面积113.40平方米的三间门面房屋予以查封(房产证号:府城区字第××号)。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房屋登记、转让、变卖、抵押等手续。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舒春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