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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生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生金,彭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965号申请执行人黄生金。被执行人彭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合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活费12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1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猛(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05051015)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