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生伦与张桂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伦,张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张生伦,男,生于1977年6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张桂强,男,生于1962年9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生伦与被执行人张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1327执35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