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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候书生与张福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书生,张福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811号原告候书生,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住孙吴县腰屯乡山河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福海,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孙吴县腰屯乡山河村。原告候书生与被告张福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候书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书生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