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德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8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明,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7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陈德明在公主岭市某某乡某某村七组自己家中,容留吕某1、吕某2、卢某、冯某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陈德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德明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明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陈德明在公主岭市某某乡某某村七组自己家中,容留吕1、吕2、卢某、冯某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陈德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1、吕某2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明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