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唐贤伟与潘鑫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贤伟,潘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993号原告唐贤伟,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潘鑫,户籍地址广西贵港市平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唐贤伟与被告潘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贤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贤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贤伟承担。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