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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臧仕恩与曲俊杰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仕恩,曲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臧仕恩,男,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曲俊杰,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仕恩与被执行人曲俊杰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臧仕恩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8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