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新龙亚洲(龙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文登市顺于新果蔬保鲜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龙亚洲(龙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文登市顺于新果蔬保鲜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财保101号申请人:新龙亚洲(龙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被申请人:文登市顺于新果蔬保鲜库,住所地:文登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7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怡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