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李娟、邹磊、邹正伟、黄明菊、王德平、陈跃容、张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李娟,邹磊,邹正伟,黄明菊,王德平,陈跃容,张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负责人李毓,行长。被执行人李娟,女,生于1985年8月23日,汉族,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邹磊,男,生于1985年11月17日,汉族,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邹正伟,男,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明菊,女,生于1963年12月17日,汉族,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德平,男,生于1972年7月18日,汉族,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跃容,女,生于1974年7月21日,汉族,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明英,女,生于1960年7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电信公司员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李娟、邹磊、邹正伟、黄明菊、王德平、陈跃容、张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7409.64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珑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