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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24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鼎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董健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董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4056号原告:上海鼎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忠富。被告:董健,女,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韵,上海市黄浦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员。原告上海鼎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9月18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于2016年10月26日9:15开庭的传票,开庭传票于2016年9月20日下午签收。原告上海鼎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鼎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鼎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靖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培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