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王立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王立功,张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住所地邢台市开元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双锁,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立功,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被执行人:张春青,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与王立功、张春青借款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立功名下有车牌号为冀E×××××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立功名下车牌号为冀E×××××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