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成华与被执行人郭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华,郭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94号申请人张成华,男,生于1959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郭殿元,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张成华与被执行人郭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审理时依法将被执行人位于南召县云阳镇大关村一组的房地产查封,经双方协商价格,依法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郭殿元名下的房地产,由买受人马佳恩竟买,执行款项已交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