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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玉环超雅卫浴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玉环超雅卫浴器材有限公司,王连超,孙仙霞,王大通,王连平,王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组织机构代码:59178521-6。负责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玉环超雅���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芦浦镇井头村王盛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62497-2。法定代表人:孙仙霞。被执行人王连超,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孙仙霞,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王大通,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王连平,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王连祥,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玉环超雅卫浴器材有限公司、王连超、孙仙霞、王大通、王连平、王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玉环超雅卫浴器材有限公司、王连超、孙仙霞、王大通、王连平、王连祥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711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玉环超雅卫浴器材有限公司、王连超、孙仙霞、王大通、王连平、王连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玉环超雅卫浴器材有限公司、王连超、孙仙霞、王大通、王连平、王连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02执22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