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申请执行林文龙、林小华、林跃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林小华,林跃国,林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2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住所:遂宁市遂州南路。负责人:王晓。被执行人:林小华,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僧家沟。被执行人:林跃国,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僧家沟。被执行人:林文龙,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僧家沟。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申请执行林小华、林跃国、林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4870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农���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