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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裕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裕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335号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345-1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裕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裕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