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卢桂芝与张俊艳、王广(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芝,张俊艳,王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3119号原告卢桂芝,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张俊艳,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王广(王洋),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卢桂芝与被告张俊艳、王广(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刘佳泉、张学东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桂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俊艳、王广(王洋)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桂芝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0.00元,及2.5分月利息(三笔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止);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俊艳未出庭,无答辩。被告王广(王洋)未出庭,无答辩。原告卢桂芝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借条三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分别于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4日、2016年6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2,000.00元、1,500.00元,合计18,500.00元。被告张俊艳未出庭,未质证。被告王广(王洋)未出庭,未质证。独任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虽该证据未经二被告质证,但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俊艳、王广(王洋)(系夫妻关系)分别于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4日、2016年6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2,000.00元、1,500.00元,合计18,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三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0.00元,及2.5分月利息(三笔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止);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卢桂芝与被告张俊艳、王广(王洋)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二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8,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3.00元。由二被告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崔宪审判员刘佳泉审判员张学东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曹扬 来源:百度“”